一、 依據臺中市私立惠明盲校 110 年 3 月 31 日惠明註字第 1100200022 號函辦理。 二、 該校招生對象為視覺障礙者重度或以視覺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學生優先,請轉知 110 學年度有意轉安置該校且符合該校招收對象之學生家長並協助準備相關申請資料,另請配合本市 110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作業期程,向戶籍學區學校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倘尚未申請者,請各校速協助學生補申請,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