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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訪客 - 一般公告 | 2021-05-07 | 點閱數: 384

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預警、輔導及相關補救措施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4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49262 號函及本局 110 年 3 月 10 日桃教中字第 1100018187 號函(諒達)。  

二、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及第 11 條規定略以:「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三、  援上,請貴校實施多元評量,並建立預警輔導措施,俾供學生及家長知悉畢業證書發給條件,提前規劃因應措施,以提高學生符合發給畢業證書資格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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