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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23-11-02 | 點閱數: 161
  • 茲以服務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前後對於公務員不得 經營商業之旨並未變更,現行服務法第 14 條第 2 項係就經營 商業之情形為例示規定,是服務法所稱「經營商業」範 圍,除採形式認定外,尚包括實質認定,其中對於公務員 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不論有無收取報酬,均有 違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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