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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函以,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已公告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事項,再次重申請各校(園)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一案。
- 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 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會請總務處及相關處室配合辧理。